与筒体相比,封头成形时由于变形量大,不论采用冲压还是旋压,热成形还是冷成形,都会在封头的某些部位产生厚度减薄,这一现象称为工艺减薄。
工艺减薄多发生在封头成形过程中变形量大的部位,如碟形封头的拐角过渡部位。
工艺减薄使封头各部位的厚度不均,不仅影响封头的应力分布,还可能因强度或稳定性不足危及容器的安全运行。
为了尽量降低工艺减薄造成的不良影响,一方面要改进工艺减小减薄量,另一方面要根据制造工艺合理确定加工裕量,即采用增加钢材厚度的办法,弥补制造时的工艺减薄,保证封头具有足够的强度与稳定性。
加工裕量(即工艺减薄量,也即以往标准中所称的C3)的确定,一般应考虑如下诸多因素:封头的类型、规格(直径与厚度)、工艺与工装水平、制造方法等。
也就是说,不同制造单位对同一个封头所确定的加工裕量可能不同,同一制造单位对不同封头所确定的加工裕量也不尽相同,此外,在确定加工裕量时还应考虑钢材的制造标准,不同标准的钢材由于厚度负偏差的允许值不同,导致加工裕量的大小也不相同。
综上所述,合理的做法是设计者只要求封头成形后的厚度值,加工裕量则由制造单位自行确定。
GB 150—1998对凸形封头成形后的厚度要求,与热卷筒节一样,均规定不小于名义厚度减去钢板负偏差。
前面已述及,这样的规定往往导致制造单位第二次圆整,造成材料浪费。
有的设计单位为了避免二次圆整带来的材料浪费,在图样上标注封头名义厚度的同时也标注了设计者所要求的封头成形后的厚度,该厚度未经圆整,可以不是整数,而将圆整量大小的确定交由制造单位完成。
这种合理的做法,既可避免材料浪费,又为制造单位革新工艺工装提高竞争能力创造了条件。
有鉴于此,GB/T 150.1要求将容器元件的名义厚度和成形厚度标注在设计图样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设计图样尺寸标注、便于制造单位确定钢材厚度(即投料厚度),避免二次圆整,降低材料浪费。
如前所述,目前在我国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大多分开,即在设计、制造分别由两个单位完成的情况下,第二次圆整现象难以避免。
如果设计者根据设计经验和制造的实际经验,已经在设计中考虑了加工减薄量的需要,则应在图样中予以说明,以便于制造单位选购材料的钢材厚度。
封头(包括前述筒节)成形后实测的厚度值应不小于图样上标注的成形厚度。
封头制造过程中应避免材料表面的机械损伤,对于钢及有色金属制封头,修磨深度不应大于材料厚度δs的5%,且不大于2mm,否则应补焊;
对于复合板制封头,修磨深度不应大于覆层材料厚度δs的30%,且不大于1mm,否则应补焊。
目前大部分封头制造单位在其产品样本上,注明了不同型式、不同规格封头能保证的封头成形后的厚度,以方便业主和设计单位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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